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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0-21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我们对《海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 2009〕4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 政部、国家林业局 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1〕13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天然林 资源 保护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实施单位必须编制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每年 10月15日前下达各实施单位下一年度 天保 资金计划额度。各实施单位根据天保资金计划额度编制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并于 11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省林业厅于11月底前将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复核。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中的省级财政资金列入省林业厅年度部门预算。

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省林业厅后,省林业厅于 15日内批复各实施单位。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天保资金后 1个月内,分配下达各实施单位,并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天保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

中央财政资金计划额度按照管护面积、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到实施单位。已剥离社会机构(公安、学校、医院)的,其中央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由省财政统一纳入 森林管护费,统筹安排用于森林管护项目。

省级财政资金计划额度除按照每亩 1元标准统筹安排差异性调节资金外,其余的按照管护面积、补助标准安排到实施单位。差异性调节资金根据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森林管护难易程度、森林培育任务、森林 资源监测设施建设维护 等情况,统筹安排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六条 天保资金计划额度确定后,各实施单位根据各自的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使用天保资金。支出预算中必须明确绩效目标(即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资金使用范围、科目、测算标准和各项支出金额等内容。森林管护费中的人员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必须核定到具体管护人员。

第七条 天保资金结余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围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 2015〕52号)规定执行。

当年天保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由于森林管护人员变动、工程建设进度等原因未能在当年支出而形成结余的,应编入下一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

第八条 达到规定投资额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大宗物资采购的需报省林业厅批准,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使用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确需调整使用的,实行报备制和审批制。其中,管护人员支出与社会保险补助费之间调剂的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其他情形需调整使用的,应同时调整绩效目标,并于当年 10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各实施单位应于每年 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实施情况、上年度天保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共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 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聘用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实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的承包费用等。森林管护人员的 工资性支出不得高于同级别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公共支出包括 森林管护必需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会议等相关支出,天然林补植、抚育、林业防灾减灾、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巡护简易交通工具及劳保用品、天然林资源监测设施(界碑、站点、了望塔、道路、监控设备等)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森林管护人员特殊险种等支出。各实施单位应按照我省社会保险相关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政策性社会性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安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支出。

公安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及派出所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的经费支出。

已剥离政策性社会性事务的,其经费由省财政统一纳入 森林管护费,统筹安排用于森林管护项目。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 120元。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4〕9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公共支出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 2000〕23号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林计发〔 2003〕95号 )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非天保工程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可以 使用 各 实施单位天保资金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 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天然林管护模式。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 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要 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固定资产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杜绝固定资产私用,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加强对天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日常管理。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厅将加强天保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实施单位季报制度,建立财务电脑联网,实时了解、监控各实施单位天保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实施单位要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天保资金差异性调节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 有效期至 2021年。2009年4月10日省财政厅印发的 《海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 2009〕41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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